原告孙**诉被告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芮**、被告查**、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查**返还借款本金144424元,并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1.3%的月利率标准支付借款利息(截止起诉之日已经产生利息3065元);2、请求判令被告查**支付律师费用1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被告查**以其经营餐馆生意需要资金周*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8年1月1日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查**借款总额为152000元。被告查**当场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借款事实,并约定按1.3%的月利率标准支付...(本文书还有1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