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登封市福民陶*粘土矿与被告登封市徐庄镇祁沟村第九村民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登封市福民陶*粘土矿的法定代表人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被告登封市徐庄镇祁沟村第九村民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登封市福民陶*粘土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原告通行的道路、疏通原告被填埋的井筒;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私营独资企业。2004年11月23日经登封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2010年,被告未经原告允许私自把原告的经营场地规划为村民建设用地,并上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但一直未办理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4月下旬,被告未经允许便在原告的经营场地内雇佣钩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开始动工平整土地建筑房屋,直接造成通往厂区的道路被挖断,部分井筒被填埋。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文诉讼。
被告登封市徐庄镇祁沟村第九村民组辩称...(本文书还有1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