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王**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王**不能证明案涉借款的真实性,也不能证明借款发生在刘*成、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家族共同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何**已放弃继承权,对案涉债务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二、一审采信未经上诉人质证的证据,程序违法。
王**辩称:案涉借款真实合法,系夫妻共同债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本文书还有1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