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与被执行人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闫**于2019年2月21日对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以其妻子闫**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账户为18×××86上的存款52000元和账户为62×××76上的存款40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账户为19×××16上的存款210000元、账户为19×××22上的存款18000元、账户为19×××25上的存款10195元、账户为19×××73上的存款2039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闫**称,其与被执行人李**虽于1995年结为夫妻,但婚后一直关系不和,2010年开始分居,现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其于1997年起就外出打工,从此与李**一直分居生活,经济上互不来往,李**在外借钱的事,其不知情,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此次冻结的存款,是其多年打工的个人收入,属于冻结错误。故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存款的冻结。
申请执行人冉**称,本案债务系李**与闫**夫妻关系存...(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