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二汽货运分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资格适格。
2、机动车辆保险单三份(主车两份,挂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原告的车辆分别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交强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率,其中主车保险限额为23.4万元,挂车保险限额为5.4万元;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4日0时起至2014年12月3日24时止。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次事故涉案车辆受损,路边公路设施受损;方书利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4、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证明事故车辆驾驶员具有合法的驾驶资质。
5、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计算表、赔偿清单、付款发票,证明交通事故造成公路设施损失11587元,该项损失原告已经赔偿给第三人(淮南市公路局)。
6、安徽省淮南市玖伍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证明两车的车损为129834元,主车损失是111134元,挂车损失是18700元。
7、鉴定费票据,证明评估鉴定费5578元。
8、施救费票据,证明3200元的施救损失。...(本文书还有4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