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覃浩、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太平洋保险中山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浩、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4848.13元,太平洋保险中山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5日,覃浩驾驶粤t/28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至中山市镇海洲螺沙红绿灯路口时,与尹**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而肇事,致尹**受伤。上述事故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镇大队认定,覃浩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尹**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尹**受伤后被送往中山市陈*海医院治疗,住院38天,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经广东法维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现尹**诉至法院,诉请...(本文书还有2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