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兴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第三人刘**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锦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公积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潘*,第三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锦兴公司诉称,被告公积金中心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南沙责字(2018)****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原告对该决定书中关于缴存时间、缴存金额等内容及责令缴存适用的法律法规均不服,认为被告出的具体行为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一、被告在处理第三人补缴公积金的请求时,没有适用两年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这是错误的。首先,被告作为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原告与第三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保障劳动者在享有公积金待遇方面的权利,其在履行职权时应当遵守、参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因此,被告接受第三人投诉时,应对其补缴年限进行审查,对于超过两年追溯时效的请求不予...(本文书还有4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