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被告周**、河南金岭置业有限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沈丘县言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40137。
原告马*诉被告周**、河南金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简*,被告周**、河南金岭置业有限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偿还原告借款6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100000元计算,自2017年11月22日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河南金岭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周**自2016年以来因资金所需陆续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2017年11月22日,经...(本文书还有10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