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梁**诉被告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赔偿医疗费54150元、营养费2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10元、死亡赔偿金489895.9元、丧葬费41433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合计693688.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18日,两原告之母何**因“反复腰腿痛1年余”入院被告骨科,入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于8月22日行腰椎间盘摘除术。术后被告一直告知恢复良好,可以出院。但9月3日,患者病情恶化,出现血压下降、意识丧失,被转入被告icu进一步抢救,但病情每况愈下,最终引起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原告认为,腰椎间盘突出症时骨科常见疾病,患者入院时情况良好,手术过程顺利,但住院期间因静脉插管感染引起脓肿,是被告在患者住院期间操作不当引起,被告也未及时发现并治疗,最终导致细菌进入血液,造成患者脓毒血症、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违反诊疗常规的失职行为,致患者死亡、两原告痛失至亲。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两原告当庭...(本文书还有54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