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台州市煌锦机械配件厂、李**、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台州市煌锦机械配件厂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即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诉请:1.被告台州市煌锦机械配件厂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100019.53元,并赔偿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李**、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台州市煌锦机械配件厂于2015年9月25日向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借款800000元,由被告李**、被告李**、原告张**、陈*鸣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据编号*******00201。被告台州市煌锦机械...(本文书还有20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