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8年2月10日18时30分许,被害人赵*1到温岭市中心幼儿园附近的民房向潘*催讨工钱时,与被告人潘**发生争吵,被害人赵*1站在被告人潘**门口,敲被告人潘**家门,被告人潘**因此推搡被害人赵*1,致其摔下台阶。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1腰部2椎体压缩性骨折,行骨折内固定术,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7月17日10时许,温岭市公安局大溪镇派出所民警在大××镇××大道工商银行抓获被告人潘**。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1受伤后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住院19天,期间产生医药费等费用。2018年4月23日,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赵*1拆除内固定螺丝费用约需10000元,休息治疗一个月。2018年5月24日,经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温岭分所鉴定,赵*1的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时限为180日,护理时限为90日,营养时限为45日,其后期医疗费(内固定拆除)以实际发生为准或参照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证明书酌情确定。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1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人潘**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7110...(本文书还有33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