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被告人王*某任邵阳市大祥区蔡锷乡司**所长,2005年12月任邵阳市大祥区司法局蔡锷司**所长,2016年10月被免去所长职务,任该所司法助理。司**工作职能范围为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基层法治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
1997年11月24日,车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湖南省龙溪监狱服刑期间,车某某因犯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车某某转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后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多次裁定减刑,其刑期至2016年2月22日止。2013年5月,湖南省赤山监狱委托邵阳市大祥区司法局对车某某是否实行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同年5月17日,大祥区司法局指派该局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管理站站长李*、被告人王*某进行评估...(本文书还有3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