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曲玉秀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南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亚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瑞宝利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宝利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曲玉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费由南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事实认定错误,瑞宝利公司和上海远望新宇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远望新宇)的《增资协议》名为增资实为借贷应当认定为无效。《增资协议》第7.2条约定将瑞宝利公司2011、2012、2013年度作为考核期间进行上市申报,但当时瑞宝利公司经营状况一直不好,根本不具备上市条件,这一约定更加表明双方约定上市作为远望新宇退出的条件根本无法实现。实际情况是瑞宝利公司资金周*困难,需要向远望新宇借款,但限于企业间拆借的禁止性规定,因此采用增资方式借款。为了瑞宝利公司无法达到上市条件时,由瑞宝利公司(大股东)回购远望新宇股份。曲玉秀和南亚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因远望新宇经营有效期至2015年3月期满,委托南亚公司代行收益权。《协议书》第一条还约定投资收益以远望新宇投资资金550万为基数,共计1658640元。第二条约定曲玉秀应以自有合法经营资金向远望新宇支付...(本文书还有54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