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1、王*与被告刘*2、贾某1、贾某2、邓*、刘*3、刘*4、刘*5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1及二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与被告刘*2、贾某1、贾某2、邓*、刘*3(兼刘*4、刘*5之法定代理人)及刘*2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1、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姚*、刘*6的遗产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树村街×1号院宅基地以及房屋所对应的腾退补偿款人民币10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刘*1的父亲刘*7(已于2014年10月14日去世)系被继承人姚*的长子,被告刘*2系被继承人姚*的次子。姚*已于1995年去世,留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树村宅基地房屋,姚*过世后其遗产一直未进行分割,目前被刘*2占有,刘*2不承认原告的继承权利,拒绝对被继承人姚*的遗产进行分割,致使原告无法继承应有的遗产份额。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文书还有3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