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刘**、陈**、刘**、刘*与被告王**、中国人民****************、侯**、蔡**、中华联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陈*、刘**、陈**、刘**、刘*与被告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侯**、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王**,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蔡**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刘**、陈**、刘**、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3965.0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5日22时50分许,刘*武驾驶摩托车沿中山市古镇西岸路从古镇往海州方向行驶,行驶至西岸路古三路段时与被告侯**驾驶的粤t/230××(临时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刘*武驾驶的摩托车往左侧倒地过程中,遇被告王**驾驶的豫p/289××小型...(本文书还有3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