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诉被告代新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付树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代新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案外人鲁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3)正民初字第1719号民事判决,以代新敏系受害人鲁强的雇主为依据,判令其赔偿鲁强各项损失97977.14元;以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员将电缆线拆业务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代新敏为由,判令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生效执行中,河南省长通光电技术维护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通过正阳县人民法院实际向鲁强支付101546元的赔偿款及诉讼费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特依法向被告追偿。为此,原告要求依...(本文书还有1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