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德进与被告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垒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后,在答辩期间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中止审理,待管害权异议审查完结后,本案恢复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德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刘**,被告垒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德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6.6万元及资金利息(以56.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6日,被告垒城公司(发包方)与原告覃德进(承包方)签订重庆垒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部承包协议书,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为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生态农业旅游开发及航空特色小镇。工程内容为道路路基、硬化、水沟、护坡及挡土墙。合同工期为200天,开工日期为2017年8月8...(本文书还有2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