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江波涛驾驶牌号为浙j×××××的重型自卸货车(空*),从台州市椒江区驶往路桥区方向,10时10分许,由南往北途经台州市路桥区时(该路段尚未通过验收),与同向前方靠车道西侧行走的被害人尚某1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尚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中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江波涛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波涛拨打110、12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江波涛与被害人尚某1家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台州市黄岩宇航运输有限公司达成和...(本文书还有5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