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告于**与李*海系夫妻,原告李*系二人之子。2018年7月5日9时许,李*海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县尼罗*酒店路口时,与被告曹**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李*海受伤。李*海先后被送至正阳县人民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3天,后因治疗无效而死亡,共花费医疗费32448元。事故经正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曹**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为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59534.11元。
另查明,被告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户口簿、居委会证明、火化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票据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本文书还有1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