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男,1981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上诉人王**、孙**因与被上诉人董**、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8)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侯**,上诉人孙**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冀0929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一审少判决160万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本金数额错误,一审中上诉人提供了孙**签名确认的借条及银行流水,足以证实本金数额为300万元,故一审法院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关于已支付利息问题按年利率24%上诉人不予认可,认为应按年利率36%计算。且已支付的款项均是利息,不存在还本的情况,一审法院将还款数额部分列入本金是错误的,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3、关于转至董**账户的100万元,因董**系出借账户,根据法律规定应对10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且该100万元经一审查明常*也进行了使用,故实际使用人应对100万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综上,一审法院部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望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孙**辩称,1、王**主张的借款300万元,其中只有185万元出借给了我方,其他款项我方没有收到,我方不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责任。2、借条中约定的月息5分,高于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3、王**转至董**账户...(本文书还有6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