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与被执行人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3民初****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朱**返还申请执行人魏**借款6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8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要求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本文书还有5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