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与被告徐**、柯*、第三人杜**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分割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共有的坐落在临海市间份额并判令以折价的方式进行,其中原告占有62.5%份额,被告徐**、柯**第三人杜**各占12.5%份额。房屋价值为6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柯**(系原告、第三人、被告柯**父亲)与前妻杜崇英(系原告、第三人的母亲)于1982年8月14日经原临海县大田人民法庭调解离婚((82)大法民字79号民事调解书),明确将一间楼屋分归柯**与本案原告所有。因而原告与柯**共同拥有了临海市间,用地面积为37.87平方,建筑面积为66.38平方**房屋所有...(本文书还有18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