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曙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樊*、严**,被告曙光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因肛瘘至被告处准备手术治疗。术前原告自行到各科室做各项检查,医生并未告知原告及其家属有任何毛病会妨碍、影响做肛瘘手术。被告医生在手术中对原告的体位进行了调整,使原告颈部受压,术后原告出现双脚无力,手脚麻木的症状。被告将上述症状误诊为腔梗,之后采取错误的治疗方案,导致原告身体更为不适。同年7月8日,被告确诊原告为颈椎受压引起胸以下瘫痪,后进行了为期近半年的治疗,经过治疗原告行走仍然有障碍。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77,169.40元、护理费16,800...(本文书还有2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