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施**归还借款人民币(币种下同)30,000元;2.被告施**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施**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6年3月6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被告转账20,000元,于2016年3月12日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向被告再次转账1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于2017年3月31日前归还。然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借故拖延,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1份、网上...(本文书还有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