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胡**系武汉市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会员。被告许**、唐**系夫妻关系,被告甘*、章*系夫妻关系。原告民商服务中心与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在双方签订的《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业务合作协议》及《最高额质押合同》中约定,原告民商服务中心为武汉市小微企业互助合作基金的受托人,并以基金财产为基金会员自2013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29日期间与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签订的所有合同债务提供最高债权额为50亿元的担保。
2013年12月6日,被告胡**与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签订编号为10520*****17756的《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胡**向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借款150万元用于支付货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1月6日至2015年1月6日止,年利率8.4%,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偿还本金,还款日为每月6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合同还约定了罚息、复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同日,被告许**、唐**和被告甘*、章*分别与被告胡**、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许...(本文书还有2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