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不服被告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8-014,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住宅建设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8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秦*的委托代理人张**、冯**,被告国**的委托代理人马**,第三人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以及被告国**、第三人服务中心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8年6月20日,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要求公开“同意实施海淀区建材城西路**号西区平房腾退项目的批准文件”即“京建计(地)字〔2013〕032号文”的申请,作出被诉答复,认为上述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服务中心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书面征求了服务中心意见,服务中心不同意公开。同时,不予公开...(本文书还有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