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吉豪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豪公司)诉被告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原告吉豪公司无需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差额48456.6元给被告吴**;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吴**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吴**是原告吉豪公司的保安,于2015年3月20日入职,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中2015年3月20日至同年6月19日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1510元,试用期满工资3300元,该工资包括超时加班工资和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原告吉豪公司也一直以双方约定向被告吴**支付工资待遇。中劳人仲案字(2016)781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故吉豪公司特向法院起诉。
原告吉豪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本文书还有37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