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古镇浦艺水晶门市部与被执行人孙**、中山市小榄镇澳而康电器厂、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15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刘**名下牌号为粤t×××××号小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孙**名下牌号为粤t×××××号、粤t×××××号小汽车两辆,因车辆去向不明,暂不能扣押处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查封的请在查封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文书还有5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