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内容基本一致。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被告人归案情况。
此证据证明:被告人杨*成是被抓获到案。
(2)常住人口信息查询。
此证据证明:杨*成的个人基本信息。
(3)杨*成驾驶证件信息。
此证据证明:杨*成在1997年领取的b1驾驶证,查询日期为2016年8月8日。驾驶证状态为注销。
(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此证据证明:×××号型轿车的基本信息。
(5)赔偿协议书、刑事附带民事谅解书。
此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和解,杨*成赔偿被害人33万元。
2.证人证言(1)证人杨*2016年8月8日证言此证据证明:杨*是在杂粮杂豆门前看见这起交通事故的,路边停放一台出租车,驾驶室的门是开着的,由东向西过来一个老头,直接撞到这个出租车的门上,车和人都倒了。出租车司机是从车上下来的,到电动车前看了看,没有管这个人,上车就开车走了,杨*回头报警的。
(2)证人邱某2016年8月9日证言此...(本文书还有3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