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2019)浙1003执****号申请执行人黄*为与被执行人陈**、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贺**对执行位于台州市黄岩区滨江新村**幢**单元**室的房地产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中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贺**称,被执行人陈**与贺*原系夫妻关系,贺**系其女儿。陈**与贺*于2013年6月14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坐落于黄岩区滨江新村**幢**单元**室的房地产以及室内家具装饰等物,男女双方自愿赠与给女儿贺**所有,并办理过户手续。该协议签订时间远早于案涉民间借贷发生的时间,...(本文书还有5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