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区焯华因与被上诉人李**、龙*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区焯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2018)粤207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3.改判继续查封龙*名下位于中山市××××房。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使用法律错误。一、涉案房屋查封时间应为2017年12月13日,李**房款交付时间及交付金额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其对涉案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二、李**、龙*签订的《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足以排除执行;三、李**未在涉...(本文书还有2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