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董**(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被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1200元、利息20000元,共计2712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5日、18日,被告分两笔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分别为157300元、93900元。原告向被告出借上述款项,被告亦向原告出具借据两份,借款用途为购买车辆。然而被告得到款项到期后迟迟不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亦通过多种途径催讨均无结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在原告...(本文书还有10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