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黄*、黄*、黄*诉被告昆明市延安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黄*及四原告的委托理人金**、赵*,被告昆明市延安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6月1日,患者唐**因“嗜睡一天”到被告处治疗,被告以“类风湿性关节炎,嗜睡原因待查”收治入院。入院后,被告给予唐**一级护理,入院压疮风险评估“总分17分,为中危险”,要求采取的护理措施是“床单整洁干燥、每2小时翻身一次、局部减压、营养支持治疗”。但从2012年6月1日至6月2日近23个小时的时间内,被告护理人员未对唐**皮肤情况进行任何观察,更未为唐**更换体位,未尽到注意义务,未履行“一级护理、预防压疮护理”应尽的责任。直到2012年6月2日9时01分,才有被告对唐**皮肤观察情况的记录,记录内容为“皮肤红肿、易破”,之后8小时才第二次进行皮肤情况观察,此时唐**压疮病情已经发生。并且,唐**压疮发生后,被告未采取正确的“压疮护理”措施,也未对唐**压疮病情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护理,导致唐**病情不断加重。在被告压疮病情严重的情况下,2012年6月15日被告为唐**办理出院手续,在出院时被告故意隐瞒唐**压疮病情,在出院小结和出院诊断中均没有任何关于唐**压疮病情的诊断、治疗的描述。原告因压疮局部溃面加大、骨质肌肉暴露,于2012年6月6日再次入住被告医院,骨科入院诊断:“腰骶部褥疮并感染…”唐**及家属才得知皮肤溃烂系压疮所致。在骨科治疗期间,被告忽视唐**高血压...(本文书还有6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