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苏**、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苏**、董**对本院拍卖广州市萝岗区景新二街**号**房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苏**、董**称,申请执行人诉两异议人委托贷款合同一案中,贷款合同有载明异议人董**的联系电话,但法院没有通知两异议人参加庭审,而是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导致两异议人不知有诉讼的情况,法院据以执行的生效文书是违法的;两异议人的银行存款从未出现过冻结和扣划情形,法院在两异议人有存款的情形下没有核查并采取扣划措施,导致两异议人不清楚房屋处于拍卖状态,且本案债权为20万左右,异议人采用公积金贷款,每个月的公积金为5000元,货币补贴为15万元,每年工资为25万元,有能力偿还本案的全部欠款;在广州房价上涨的情况下法院却按一年半前的评估价格将两异议人的唯一住房交付拍卖,严重损害了两异议人的权益;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11月14日向法院递交了《暂缓拍卖、变卖申请书》,申请暂缓拍卖、变卖两异议人...(本文书还有2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