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委托代理人李**、岳*,被告黄*委托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原告代偿的利息2万元(暂计算至2018年10月9日,之后的利息按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4日,按被告及其弟弟的安排,原告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俞*缨借款600000元,并将该借款出借给被告,被告负责按期偿还利息及本金,但是被告偿还两期后不再偿还,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不是借款人不应承担责任,原告没有将款项交给我。我并没有将款项交给李*鹏,并且约定的借款期限没有到,不应偿还,原告主张的利息以及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
1、2018年3月12日,被告黄*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主要载明:本人黄*的身...(本文书还有1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