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为与被告谷**、裴**、谷**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14年3月2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李*,被告谷**及其委托代理人范**,被告裴**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谷**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张**与谷**系夫妻,三被告系原告夫妇的儿子、儿媳、孙*。原告夫妇均系开封市造纸厂的职工,1983年厂里为了解决困难职工的住房问题,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龙亭北路**号院造纸厂内,由职工自己出资统一建房,并办理了集体建筑许可证。原告夫妇分得两间房头的地皮,按厂里的要求原告夫妇先后出资建房四间,共计100多平方米。三被告与原告夫妇同住,后被告谷**在该房的基础上又扩建两层。2009年谷**病逝,生前未留遗嘱。后原告与三被告因房屋使用权问题发生矛盾,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要求判令龙亭北路**号院24号房产底层**间...(本文书还有1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