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仙居县人民政府福应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福应街道)因与被上诉人林**、仙居县农业局(以下简称农业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7)浙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上诉请求:1、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改判仙居县人民政府办事处赔偿上诉人林**经济损失共计274365.5元;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仙居县人民政府办事处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为“原告林**自负60%,被告负担40%,即117866.2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1500元,尚需支付96366.2元,”及判决“仙居县人民政府办事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林**各类经济损失96366.2元。”是错误的。1、上诉人林**系受林**雇佣,受其指派从事为原仙居县杨*畜牧兽医站房屋修理翻瓦片。原审判决明确认定林**履行修缮责任,其行为为职务行为,其行为由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作为雇工的上诉人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2、况雇主对建筑状态是非常熟悉,没有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却指示上...(本文书还有5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