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柳**因与上诉人玉环市王振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8)浙10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柳**上诉请求:改判玉环市王振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主责。事实和理由:一、从事故发生的厂房分析,该厂房以前不是柳**及李*施工的,柳**与李*对该厂房工程质量状况不熟悉,玉环市王振机械有限公司也没有进行介绍和告知应注意的事项。二、从工作内容看,本次工作是维修漏水,调换瓦片,并不是维修钢模。三、从柳**的身体状况看,柳**身高175cm,体重约65公斤,根据常识,厂房顶的钢模能承重这样一个人正常人的载荷。四、李*在本次工作中没有获取利益。李*与柳**说做工是240元一天工钱,与玉环市王振机械有限公司按一天240元结算劳动报酬,其没有赚钱。五、从主体分析玉环市王振机械有限公司地位优势大,其作为一家法人单位,每年都有收入,公司也有经营性营收,柳**是一个自然人现已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还需要他人护理。玉环市王振机械有限公司,优势地位明显。第六、在本案过错责任方面,玉环市王振机械有限公司的主观过错大。本次事件是钢梁断裂致柳**跌落损伤,这已经超出柳**的正常预见判断,也超出了常人的认识与预见,即钢模不能负重一个正常人的体重,故柳**的过错程度是很轻的;而作为非法建筑厂房的玉环市王振机械有限公司对自己的厂房状况是知根知底的,相比柳**与李*其应当更清楚和更有预见性。可是,其只是做了签订一份推脱责任的协议,其过错责任应远远大于柳**与李*。因为钢梁维修需要专业设备设施和施工队,工价比较高,玉环市王振机械有限公司故意选择工价低的李*进行维修,存在选任的过错。玉环市王振机械有限公司的厂房是违章建筑,未经验收,质量本身就存在问题。从公平的角度来分析,本次事故不是常人能预见到的,这次事故属于意外,所以应由玉环市王振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玉环市王振机械有限公司辩称,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要求依法...(本文书还有79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