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林**、陈**、张*、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浙108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林**、陈*贤的损失在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被上诉人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上诉人林**、陈**之子林睿哲死亡,根据被上诉人李**与上诉人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约定,对其给被上诉人林**、陈**造成的损失,上诉人依上述保险条款的约定在商*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书还有4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