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捷鑫达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鑫达公司)、张**与被上诉人广东威诺德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诺德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威诺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捷鑫达公司立即向威诺德公司支付货款894301.5元;2.判令捷鑫达公司向威诺德公司支付从2017年5月22日起暂计至2018年5月21日止共365天的利息163210.02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之后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3.判令张**对捷鑫达公司本案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威诺德公司卖给捷鑫达公司的产品在其未付清货款前享有所有权(产品明细详见附件);5.本案诉讼费由捷鑫达公司、张**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本文书还有21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