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市鼎城区上通油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常德石油分公司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5月8日,被告工作人员夏新开收取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9000元,同时出具《收条》:“今收到市公司第十加油站地面资产处置费玖仟元整。”同日,被告将原第十加油站全部地面资产交付给原告。地面资产是包括房屋在内全部资产的总和,《收条》就是原被告双方关于房屋在内的地面资产买卖合同,上通加油站的全部房屋依法属于原告买卖所得,属于原告所有,请求法院依法确认。
被告辩称:原告提出的“上通加油站全部...(本文书还有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