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与被告沈阳北恒*******、沈阳北恒******、沈阳恒通******、沈阳庆升******、阜新北恒**********、中铁电气********、中国铁路**********、张*、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沈阳北恒新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北恒铜业有限公司、沈阳恒通线缆有限公司、沈阳庆升线缆有限公司、阜新北恒高速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哈**局集团有限公司、张*、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开发区支行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沈阳北恒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6898249.75元,利息638007.14元,罚息3486.66元,共计37539743.55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8年1月26日,以后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沈阳北恒铜业有限公司、沈阳恒通线缆有限公司、沈阳庆升线缆有限公司、阜新北恒高速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张*、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沈阳北恒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对被告中铁电...(本文书还有2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