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珠海市丹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田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电梯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丹田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丹田物业公司已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内对日立电梯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已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并且知道具体的责...(本文书还有12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