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被上诉人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沈**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沈**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应改判驳回沈**的全部诉讼请求。首先,原审法院未对马**及沈**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正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任务和作出裁判结果的前提。法官对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判断,要以客观事实为前提,而非仅仅根据当事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中,沈**并不能通过未载明基础法律关系的欠条及转账记录证明案涉欠款系出于马**、沈**之间的合作关系。理由如下:1、沈**就相同证据材料曾于2016年12月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向马*...(本文书还有36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