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孔**因与被上诉人梁**、河南飞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航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河南新景致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景致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孔**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梁**、飞航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新景致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新景致公司的相关证照应当由该公司控制,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得自行占有相关证照。飞航公司通过梁**占有公司相关证照,而梁**系飞航公司法定代表人,无论梁**是以何身份取得、控制公司证照的,均有义务予以返还,但是,新景致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总账、明细账、2003年-2013年度上半年的财务凭证...(本文书还有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