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诉刑诉(2014)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7日1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在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与政七街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某酒吧内,盗窃被害人何某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640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触犯了...(本文书还有1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