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诉被告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014年9月23日本院驳回被告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凌*、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原告将位于某路某桥某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经*。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所承租房屋因市政动迁的,原、被告双方无条件服从,不作违约论,不作任何赔偿。2014年4月,该租赁房屋作为动迁房屋被划入某村街道某街坊某丘某桥动迁地块。原告在收到动迁通知后即与被告沟通,告知其租赁房屋动迁的情况,故在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签,要求其自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立即搬出租赁房屋。并且原告从2014年7...(本文书还有13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