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宝峰在以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
公司、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业湖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武汉理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的业务往来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06年至2012年间,先后多次向武汉理工大学基建处副处长涂*、应伟风(均已判刑)行贿人民币共计
41,5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林宝峰于2006年至2012年间,向时任武汉理工大学基建处副处长的涂*行贿人民币共计350,000元:
1、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林宝峰在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号博文花园其住处楼下,向涂*行贿人民币200,000元。
2、2009年底,被告人林宝峰在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号博文花园其住处楼下,向涂*行贿人民币50,000元。
3、2012年3月底、4月初,被告人林宝峰在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号博文花园其家中,向涂*行贿人民币
100,000元。
二、被告人林宝峰于2009年至2012年期间,向时...(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