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闻洪卫于2001年11月至2003年9月在武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由四家国有独资公司出资设立)任生产部轧制计划员:2003年10月至2004年11月在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钢铁公司(国有公司)任生产部轧制计划员,均从事轧钢计划编制工作。2004年11月,由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决定,将原武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和原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机关机构及职能进行整合,设立新的股份公司机关机构。2004年12月至2005年12月,被告人闻洪卫在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任生产部轧制计划员,继续从事轧钢计划编制工作。2005年12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闻洪卫经中共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组织部任命为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技术部生产计划处副主任科员(副科),负责该公司生产计划处热轧室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受贿的事实2003年2月至2004年10月、2009年6、7月期间,被告人闻洪卫任武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轧制计划员、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钢铁公司轧制计划员、武汉钢铁股份...(本文书还有4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