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与被告上海艾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艾艺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两次预备庭审理,于2014年10月1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陆*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艾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5日签订《艾艺信息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进行“健康社区网站建设”项目服务,原告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周*支付50%的项目服务费即人民币37,500元(以下币种相同),被告应在2014年4月14日前完成服务项目并交付原告验收。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项目服务费37,500元,并履行了其他相关义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迟完成服务项目,并要求增加服务费。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按约交付各服务项目,但被告至今不予交付,其完成的服务项目停留于基础表面的内容,导致原告计划使用该项目的网站不能营业,造成原告重大损失。由于被告构成严重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应当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艾艺信息服务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合同款37,5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被告艾艺公司辩称:涉案合同由被告于2014年1月5日签署后邮寄给原告签署,被告在数日后收到原告签署的合同,且双方在后续沟通中将2014年1月9日作为涉案项目的启动日期,故合同应于2014年1月9日成立。合同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的预付款后才开始工作,但原告支付预付款的日期比合同约定延迟了两周,且双方在合同履行过...(本文书还有6260字未显示)